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重要参考
2015-1-15 8:35:26 阅读次数:964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印发《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绩效办法》,全文详见今日六版),要求对已纳入中央财政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所有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在绩效目标与评价指标设置方面,《绩效办法》强调生态环境效益、投融资效率和管理效力的有机统一,选择的考核指标指向明确,操作性强。考核指标体系设计注重水质与水生态兼顾,整体与局部统一,项目成效与环境整体改善的衔接,质变(水质类别的变化)与量变(主要指标浓度变化)相结合,力争实施效果可感知。

  在评价方式与程序方面,《绩效办法》采用项目绩效自评价与再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同时选择部分关键指标实施动态监测,确保评价结果的公正性。项目绩效自评价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实施,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开展绩效再评价,结果不一致的以绩效再评价结果为准。环境保护部利用卫星遥感系统,选取湖(库)滨自然岸线率、流域范围内植被覆盖率、生态建设与恢复面积等指标进行动态监测,财政部选取投资完成进度、地方及社会投入、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公布动态监测结果。

  在评价结果运用方面,《绩效办法》规定,绩效评价结果是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和专项资金奖罚的重要参考,同时也是国家重点支持和一般引导江河湖泊动态名录递补和退出机制的重要参考。

  据了解,截至目前,中央财政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已安排95亿元支持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4个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绩效办法》的实施将激励地方从目标与任务、资金效益、长效管控机制等方面积极推进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从而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