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开展用能权交易试点 如何建立初始分配制度待解
2016-9-25 8:48:20 阅读次数:864
  近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将在四省开展用能权交易试点,然而如何建立用能权的初始分配制度?当重点用能单位购买的用能权指标或者碳排放配额有富余时,能否以富余的用能侧履行碳减排义务,或者以富余的碳排放配额履行节能义务?节能量交易、用能权交易、碳交易三者之间的重叠交叉如何解决?交易系统如何对接?目前这些问题都有待摸索。


  9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选择在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2016年做好试点顶层设计和准备工作,2017年开始试点。到2020年开展试点效果评估,视情况逐步推广。


  节能量交易、用能权交易、碳交易三者之间的重叠交叉如何解决?


  所谓用能权,指的是企业年度直接或间接使用各类能源(包括电力、煤炭、焦炭、蒸汽、天然气等能源)总量限额的权利。用能权交易,是在区域用能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对依法取得的用能总量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由于各类企业的用能情况不一,用能权交易试点开始运行后,在能源消费总体控制的前提下,企业获得的初始配额以免费为主,若超过一定配额就需要在交易平台上购买,若没有用完配额也可以卖出用能权。


  这套交易方法大体上类似于现有的碳交易。用能权交易的基础是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属于前端治理;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是碳排放总量控制,属于末端治理。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首次提出了用能权交易。今年两会后发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再次提及“用能权”概念,提出建立健全用能权初始分配制度,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


  试点方案提出,之所以选择前述四个省份作试点,是由于其“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开展试点工作积极性较高,具有代表性”。试点地区要根据国家下达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产业结构和布局、节能潜力和资源禀赋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地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天花板”下,合理确定用能单位初始用能权。


  四个试点中的浙江省,是全国最早开展用能权交易试点的省份。2015年5月,浙江省发布了《关于推进我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随后海宁市、嘉兴市、临海市、衢州市、桐乡市均制定了用能权交易地方性规定。


  初始配额的分配是基础,也是用能权交易的核心,难度最大


  对此,试点方案提出,制定科学的初始用能权确权方法,区分产能过剩行业和其他行业、高耗能行业和非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和非重点用能单位、现有产能和新增产能,实施分类指导。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高耗能行业可采用基准法,即结合近几年产量、行业能效“领跑者”水平以及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确定初始用能权;其他用能单位可采取历史法,即近几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平均值确定初始用能权;结合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从严确定新增产能的初始用能权。


  方案特别提出,鼓励可再生能源生产和使用,用能单位自产自用可再生能源不计入其综合能源消费量。


  对于用能企业而言,配额内的用能权以免费为主,超限额用能有偿使用。用能权有偿使用的收入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地区节能减排的投入以及相关工作。


  在交易环节,交易标的为用能权指标,以吨标准煤为单位。用能权指标每年清算一次,卖出的用能权从当年或上一年度用能权指标中扣除,但不影响下一年度的用能权指标;买入的用能权计入当年或上一年度用能权指标,但不计入下一年度;剩余的用能权指标不计入下一年度。


  试点方案称,用能权初始交易价格由试点地区确定,伴随市场发展,逐步过渡到由交易方集合竞价方式形成交易价格。


  目前,在节能减排领域共有三套类似的并行制度,即节能量交易、用能权交易和碳排放交易。业内人士指出,三套制度在历史数据、规范对象和调控手段上存在较大的重叠交叉面。制度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且尚有一些技术性问题有待解决。


  比如,如何建立用能权的初始分配制度?当重点用能单位购买的用能权指标或者碳排放配额有富余时,能否以富余的用能侧履行碳减排义务,或者以富余的碳排放配额履行节能义务?节能量交易、用能权交易、碳交易三者之间的重叠交叉如何解决?交易系统如何对接?目前这些问题都有待摸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