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费”改“税”犹箭在弦
2016-9-1 11:29:00 阅读次数:808
  8月29日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迎来了提请大会初次审议的环境保护税法草案,草案将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移,同时明确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这意味着,随着未来环保税的落地,自2003年至今执行的排污费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会议当天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说明(草案)》(下称“说明”)时指出,将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他强调,排污费制度对于防止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费改税迫在眉睫


  近年来,决策层不断重申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地位。生态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特征也早已深入人心,而随着国家层面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也早已被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分别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从政策环境上看,费改税早已有了箭在弦上的紧迫感。


  实际上,落实费改税的迫在眉睫更多体现在当前实施的排污费制度本身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之上。


  比如,征收标准低于污染治理成本的问题,有统计显示,2014年,国家将污水和废气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提高至1.4元和1.2元,并对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以每污染当量1.4元的标准单独计征,但仍远低于污水和废气每污染当量2.46元和2.1元的治理成本。


  又如,行政干预的存在。相当一部分地区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划定“无费区”“企业宁静日”等,不许征收排污费。


  再如,环保部门经费依赖排污费现象较为严重。市级部门经费保障依赖排污费程度较高。县级部门经费保障情况较差,严重依赖排污费,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由于财力不足,“以收定支”即根据排污费收入确定环保部门年度预算支出的现象十分普遍。


  显然,这些问题与当前积极营造的法治环境格格不入,由此,环保税呼之欲出。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提请大会审议的环保税法草案是继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15年修订后的立法法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后,首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税法草案。一方面,未来的环保税将开启我国环境保护迈向税收制度的大门;另一方面,借由环保税法草案的提请审议,也切实让“税收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落地。


  税负调整备受关注


  根据说明,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500多万户。其中,2015年征收排污费173亿元,缴费户数28万户。不难发现,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要求的日益严格,排污费的征收也呈上涨态势。这也客观揭示了企业环境违法成本的上升。


  实际上,征收环保税的本意正在于践行“多排污多征税”的原则,以增加环境违法成本的手段,倒逼企业进行技术革新。楼继伟指出,为鼓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草案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实际上,这样的鼓励措施让税负变得备受各界关注。说明指出,按照2014年9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全国31个省(区、市)已经于2015年6月底前,将大气和水污染的排污费标准分别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即在2003年的基础上上调1倍。“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相衔接,环保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类。”楼继伟介绍,草案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保税税额的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务为每月350元—11200元。


  此外,针对此前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河北、山东、湖北等7省市调整排污费标准大幅高于最低标准,如北京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8—9倍的情况,楼继伟说,兼顾目前部分省、直辖市上调了排污收费标准且有的省、直辖市收费标准较高的情况,草案规定,省(区、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可以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上浮应税污染物的使用税额,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税收优惠引期待


  尽管环保税法意在进一步促进构建严格的法律制度,以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但在一些具体情形下,以及当前仍存有争议的领域,草案还是给出了税收优惠。


  草案规定了五种免税情形:一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但规模化养殖的危害较大,不纳入免税范围;二是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三是对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四是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税;五是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其中,对于备受各界高度关注的机动车不纳入征税范围之内的法律表述,楼继伟解释称,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和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不宜再进一步增加使用成本。


  实际上,这样的结果在说明阐述此次立法的总体考虑时已被明确。说明指出,对于各方争议比较大的对二氧化碳征收环境保护税的问题,明确了“暂不纳入征收范围”的表述。